二、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监管合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一是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懂法律、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专职人员,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二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管理制度、合同自查自律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完善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
三、广泛、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贯彻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我省自1987年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广大企业开展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合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贯彻实施
《合同法》,大力宣传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扩大活动的覆盖面,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不断增加,企业素质不断提高。各地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成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协会或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企业自律性组织,以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四、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监管合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一是要推广应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可参照使用;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制的格式合同,要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在遵循合同自愿鉴证原则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监管合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合同鉴证管理,对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宗农副产品和粮食购销合同、重要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以及根据国家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签订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合同,要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无效合同或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打击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力度。各级工商、公安、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对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市场经济交易中的矛盾,维护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