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村民委员会、单位,组成保护协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订立保护公约、协调各方关系等,共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水域、森林、草原、荒漠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地区)级和县、市(区)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
  省级,州、市(地区)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按下列管理程序申报: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二)建立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