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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各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征兵政策;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凭验证以及审定新兵;
  (五)协助部队管理接兵人员;
  (六)负责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其他有关事宜。
  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征兵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职责,协同做好征兵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学历文凭的验证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
  (五)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征兵工作,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六)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工作;
  (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新兵运输的中转接待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 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辖区内适龄公民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有兵役机关的安排,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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