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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条 本省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
  第六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
  第七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卫生、公安、监察、交通、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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