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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股份转让与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 职工所持股份允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流动。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及持股会章程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所持股份在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其所持股份的处理由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应同股同权,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条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鼓励职工将应分得的红利全部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是受职工股东委托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并依法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职工持股会接受本企业工会指导,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后,可以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作为公司股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持股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三)企业职工有建立持股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程序:
  (一)由法人机关与工会共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方案;
  (二)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筹备;
  (四)筹备方案报当地主管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由工会组织实施,成立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权的管理。职工持股会章程须经职工持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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