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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
  (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企业内部具有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五)企业离退休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与各项劳动保险,按时足额发放与缴纳。
  减亏明显的企业,经营者也可以实行年薪制。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以本企业(集团公司指核心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和效益分类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大型及以上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不高于2.5倍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中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不高于2倍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不高于1.5倍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业企业按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划定企业类型;非工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划型标准划分企业类型;没有划型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
  第八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一定办法计核的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效益年薪主要依据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国有资产增值率和职工年均工资增长率等多项指标(采用加权法)。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凡发生被考核指标本年度业绩较上年度下降情况时,本年度无效益年薪与奖励,并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凡当年度发生扣减风险金,经营者如继续下年度经营的,应按规定补足风险金,否则不得在原岗位继续任职。
  第九条 经营者总年薪合计所得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对少数经营业绩突出者,经年薪制考核部门核准和职代会讨论通过,可再给予一定数量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上岗时,以基本年薪2倍的数额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房产等缴纳、抵押(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50%)。风险抵押金(包括转增部分)由企业专户储存,并按银行1年期利率计息,在经营责任期满或经营者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确认经营状况属实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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