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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
 《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98号 1999年7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企业和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

           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的年薪水平应当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与本企业职工收入挂购;
  (二)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应当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三)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应当做到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四条 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企业领导班子其他人员的收入原则上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具体标准视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年薪的适当比例以内确定。企业制定相应的考核、兑现办法,由企业职代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年薪制考核部门审定。
  第五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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