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属于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应于1999年底关闭。
三、目标任务
淘汰小水泥年生产能力890万吨(其中:1999年底前淘汰水泥年生产能力260万吨,2000年底前淘汰小泥年生产能力630万吨),1999年底淘汰小玻璃年生产能力100万重量箱。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属于取缔、淘汰范围的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企业必须按期取缔和淘汰,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省、市、县各级环保、工商和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会同建材工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各市及重点县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三)省计经委、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和省淘汰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国家要求,抓紧制订淘汰小水泥、小玻璃的企业名单和工作进度表,下达关闭、淘汰通知书,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企业和个人。否则,将本着“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肃给予处理。
(五)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
(六)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不再放贷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再予以流动资金贷款。
(七)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应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国家建材局、国家技监局(建材生产发(1998)256号)公布的第一批收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先行吊销。
(八)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九)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在限期淘汰前转产的,按有关项目申报规定办理。
(十)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禁止新开工水泥、玻璃建设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49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淘汰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