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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94号 1999年7月1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
          (省计经委 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泥和玻璃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我省建材工业结构、优化配置建材资源、提高建材工业整顿素质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压缩落后生产能力,规范建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建材工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
  (二)凡19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成的小水泥小玻璃厂或生产线,一律取缔。
  (三)凡属以下窑型的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均为关闭和淘汰范畴:(1)水泥普通立窑和Φ2.2m及其以下机立窑;(2)玻璃小平拉和四机以下垂直引上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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