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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凡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
  十、省外驻苏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各类市场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均可根据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给予统筹安排,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省外驻苏企业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形式使用我省企业闲置的厂区、厂房、仓库等厂地资源,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一、省外驻苏企业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各种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50%。
  十二、省外驻苏企业所携的非省内牌照车辆,可转入我省;在办理转籍手续前,可先行办理借用牌照,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十三、省外驻苏企业可按在省内投资额和购买商品房面积,为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常住户口;省外驻苏企业可按规定从省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人才和其他紧缺人才,并可为其申办常住户口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十四、省外驻苏企业的各类人才均可在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实行人事代理,均可参加我省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申报。从省外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凡带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来江苏实施转化的,可享受注册资本、厂房设备、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面优惠政策,其科教知识产权与专业技术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均可作为投资股份。省外驻苏企业的职工可参加省内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我省劳动部门颁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省外驻苏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考试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可在我省参加统一高考,报考高等院校。
  十六、省外驻苏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驻苏大企业(集团)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难以一步到位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三年过渡。省外驻苏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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