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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苏政发〔1999〕73号 1999年8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形成,加强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础上促进地区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共同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我省要发挥地处沿海、交通便利、科教力量雄厚、加工工业发达的优势,抓住我省周边地区扩大对内开放的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和国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更好地为全国其他地区和企业来江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省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来我省投资,注册设立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驻苏企业)。下列新办省外驻苏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本意见的政策优惠: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把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落户我省的国内著名企业(以下简称大企业(集团))。
  (二)在我省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外驻苏高新技术企业(含非国有制企业)。
  (四)其他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外驻苏企业。
  二、本省及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大企业(集团)办理工商登记时,简化有关手续,实行优质服务。允许大企业(集团)直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在我省市县登记注册的,允许冠“江苏”名称;对名称上不冠以“江苏”地域名的,省工商管理部门积极向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经营范围可直接核到大类;企业登记注册费用可酌情减收。省外企业兼并、购买我省企业,若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可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手续,兼并、被收购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文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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