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放开国有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政策。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数额可以超过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国有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可量化给本企业职工,享有所有权。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任务的企业,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折成股份,按贡献大小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企业对个人出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延长分期付款期限,但首次交纳额不得低于认购股金的50%,其余部分允许其以股权、个人资产抵押贷款或分红补足。对欠缴部分可作为个人债务,按银行借款同期利率计付利息。职工入股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10%。
7.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采取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在改制中,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成分占有控股权,并实行3年内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企业总资产和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国有小企业的政策进行改制。
9、鼓励改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流通和转让。探索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交易的有效途径。进行股权开放的股份合作制试点。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部职工股在企业内部转让,或通过产权交易,向其它企业、社会个人或外商转让。
10、降低改制成本。对改制、改组、改造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中介费用,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发〔19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搞大搞强重点企业集团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到2005年基本完成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促进国有资本向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集聚。按搞大搞强、搞精搞专、综合整治、退出淘汰四种类型,进行分类指导。集中力量抓好2000年销售收入有望超过50亿元的企业集团的发展,提高资本扩张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跨国经营能力。
(一)资产重组。以资本为纽带,推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的强强联合,鼓励兼并和收购劣势企业;支持直接上市、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定向扩股和国有控股比较大的上市公司申请配售部分国有股等措施,组建和壮大一批大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技术创新。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机构建设,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参照国家做法,在70户集团中搞10个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和资金上优先予以支持。培养和引进技术创新人才,加大对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吸引外省、市甚至国外人才来我省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鼓励企业提高科技投入比重。加大政府的科技投入,建立省、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库。鼓励科研院所以参股、转型、兼并等多种形式进入企业,参与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技术创新载体。
(三)制度创新。对现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除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都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企业集团内部要加快资产整合的力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加快集团内部成员的改制,转换经营机制;研究制定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集团投资行为的监督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