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新形式。在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改制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在前两年大多数已经完成了改制,剩下的未改制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过高和属于公用事业类企业,暂时还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因此,要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改制的新形式。在相应落实金融债务的前题下,可以采取重组改制和分块改制,具体可采取五种形式:(1)开发主导型企业,结合技术要素入股,把研发部门先改制,由经营者和科研人员持股或控股。同时,承包或租赁生产部门。(2)销售主导型企业,以企业销售部门作为改制主体先行改制,由经营者和营销人员持股或控股。同时,承包或租赁生产部门。(3)哑铃型企业,将研发部门和销售部门联合起来改制或分别改制。(4)对净资产较小的企业,由经营者和经营骨干控股。(5)对有优势产品的企业,以产品生产线、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分块改制。
(四)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其各负其责,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聘任经营者,对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决定经营者年薪,维护出资人权益,对公司负责。监事会要按章履行对企业财务、董事、经理经营行为的监督,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董事长与总经理要实行分设,按确立的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决策严重失误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妥善处理好新老“三会”的关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也可以通过《
公司法》规定的聘任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企业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五)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后,原企业享受的职工再就业、兼并破产、退休医疗、财税、劳动、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保持不变。
2、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股红利,由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负责收取,在增资配股时用作国有股配股。
3、国有企业改制转让股权和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资金,由各级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集中管理,在3至5年内无息或低息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发展生产,或用于结构调整和补充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障基金。
4、放宽出资方式,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出资可以用股权、债权进行投资入股;也可以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经评估其出资金额比例一般无形资产可最高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国有企业改制中,允许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可组成独立核算单位,其经营资金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离退休人员、公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可折算成相应金额在净资产中扣除;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集资款,以及欠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可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对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