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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1999〕69号 1999年8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竞争力的意见》(苏发〔19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发〔1999〕7号)、《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城镇集体小企业的意见》(苏发〔1997〕20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抓大放小”和“三改一加强”的方针,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壮大发展一批重点企业集团、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国有经济实力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讲话精神,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大胆地试,大胆地闯,通过深化改革继续解决好国有企业“人多、债多、负担重”三个历史性难题,着力解决“企业产权改革滞后、活力不足”、“分配机制不活、引不进留不住人才”和“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竞争力不强”三个新难题,努力在我省率先实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率先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的三年目标,率先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优化、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
  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业机制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首先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为此,必须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制。这项工作以市为单位先期进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考虑。
  (一)各省辖市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各市市长任主任,分管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国资委下设办公室。
  国资委是政府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管理。办公室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各市要借鉴上海和深圳的经验,打破行业界限,按照产业相关的原则,根据资产规模的大小,将现有行业局组建或合并组织若干个跨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对于在全省行业中居重要地位的优势大型企业集团,可由省政府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营运职能。
  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对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出资者权利,即对控股企业享有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对投资企业行使产权管理、资本金管理、收益管理、人事管理、资产运作和财务监督等;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承担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任务。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不再拥有行政职能。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国有资本金的来源采取资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和现金投入等多种途径解决,使其具有资本运作的能力和信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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