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土地有偿使用改革力度,规范土地转让行为
今后,新增建设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可实行划拨供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出让供地。供地方式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工业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供地。存量建设用地中的国有划拨土地在改为经营性用途或土地使用权流转时,应按照苏政发〔1998〕16号文件的要求,分别不同的情况,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转入有偿使用轨道。对于其中的闲置土地以及因企业破产、“退二进三”和旧城改造中需再次开发利用的土地,凡转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方可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土地使用权交易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其权属不受法律保护。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后,方可入市交易。
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以及用房屋交易夹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要严格按照苏政发〔1998〕16号文件的规定,搞好国有企业、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进行规范地价评估,防止低价转让而造成国有和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
加强对城乡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积极探索国有土地储备投资的运行机制,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两证齐全的住房,方可入市进行销售、置换等交易。
五、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坚决查处非法交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9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清理非法转让土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全省土地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清理工作中涉及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农民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相结合,重点对城郊结合部和公路两侧利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的各种市场、饭店、住宅等进行清理整顿。为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各地要公布违法用地的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