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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1999〕66号 1999年7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后,全省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特别是土地市场行为不规范,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保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之内。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用地。凡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用完的地方,原则上停止农用地转用审批。
  公路、河道等交通、水利设施建设要科学论证,优化设计,严格控制占地数量,尽可能少占农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用地范围要从严控制。因公路、河道建设挖废、压废的农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限期复垦复耕,或缴纳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各项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存量及闲置的建设用地,减少新占用农用地。凡可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对闲置建设用地未充分利用的地区,根据闲置情况相应核减其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使用土地,不得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移位建设。确需改变用途或移位建设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对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名义、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易地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要按照非法占地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小城镇用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要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在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并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坚决杜绝越权批准、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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