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工作年限含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限。
2、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是:先按照下表所列标准(同职务在职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职务工资部分,然后再按照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根据国家规定的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计发津贴部分的增资额,两项之和即为这次增加离休费的标准。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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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省 级│厅(局)级│处 级│ 教授级 │ 副教授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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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171 │ 137 │ 112 │ 140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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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休后,经组织部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不含享受医疗、用车等单项待遇)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
4、离退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在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原则上仍参照1993年工资改革中离退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按比照的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5、原属事业单位,后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实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单位中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了工资的,也可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6、退职人员增加退职费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地)县财政负担(中央驻陕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给我省的补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市(地)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
四、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须填报《陕西省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审批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审批表》或《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实施方案审批表》,并附审核名册,经主管部门复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各市(地)可比照省上的审批程序办理,并于9月底前将本市(地)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