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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52号 1999年9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要求,要尽快将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兑现到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务必在9月15日前实现全面发放。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1999年9月3日)

  1999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对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都作了明确规定,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要求,现就需要我省制定或进一步明确的一些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如下:
  (一)关于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295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280元,第二年每月290元,第三年每月300元;普通工人每月280元。
  (二)关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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