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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再担保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三)有较好的信誉;
  (四)担保的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五)省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五)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再担保总额不超过省信保中心实有担保资金的10倍。担保总额不超过信保中心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二十五条 再担保与担保业务应依照信保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信保中心为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应按规定向省信保中心支付再担保费。
  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向信保中心支付担保费。
  第二十七条 再担保和担保费的收取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信保中心以资本金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信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承受的损失,应约定分担比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担保,提供不小于合同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二条 信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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