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中无照无证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要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完善批发零售体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市场供应,炼油化工单位不得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有关设施和机构要纳入集团销售系统统一管理。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逐步实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省经贸委要组织省石油总公司研究制定加油站连锁经营实施方案,并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进行加油站计算机联网管理及IC卡加油试点,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连锁经营体系。新设批发和储运企业,要优先考虑与符合基本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重组,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四)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价格、计量、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八、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
(一)为了搞好我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郑茂清同志任组长,陈德铨、邹育文同志任副组长,陈学军、颜学顺、卿渐伟、李后祥、喻启祥、周森保、张绪群、程安亭、蒋益民、谭桂柱、张林生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经委、计委、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技术监督、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积极协调和引导清理整顿中的企业重组工作,妥善处理好清理整顿中各方面利益关系,保证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负责对取得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流通企业重新办理工商行政和税务登记。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要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所属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
(四)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和仓储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市州经委要分别在批发企业清理整顿结束和加油站清理整顿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经贸委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材料。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赴各地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