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所有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包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方式,或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品牌特许等其他方式设立的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企业。
(二)各市、州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股东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经营设施、经营范围、油品来源、经营方式、经营现状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逐一填写《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连同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执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30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今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外商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各地区未按国家规定正在进行审批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
六、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户的管理
(一)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国家专项直供成品油的用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社会经营。对违反规定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经营的,要核减其计划供油数量,直至取消其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国家储备用油由两大集团按照国家计划配置的数量和价格负责供应。在湘国家成品油储备单位不得经营成品油,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储备用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轮换出库的成品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
(三)各专项用户要制定系统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对内部供油的批发单位和加油站进行资格认证,加强清理和规范。各地经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用油的监督。
七、规范经营行为,实现有序竞争
(一)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资源调控要求和价格政策,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加油站及其它用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