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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对现有在营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
  1、在前段成品油市场整顿中已经省经贸委核准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经复查符合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填写加油站(点)换证申请表,凭省经贸委原发的《合格证》换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在前段成品油市场整顿中虽已经核准零售资格,但在此次复查中发现不具备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准予办理换证手续;如在1999年12月31日前整改仍达不到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则收回原证,取消经营资格。
  3、在1997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49号文件下达之前,未按规定批准立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在按规定补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后,准予申报并填写《经营成品油零售单位申报表》,办理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手续;1997年10月16日以后,违规新建的加油站,原则上不予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三)各市、州经委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于2000年4月30日之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核(换)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2000年6月30日前,对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由税务部门清缴税款,收缴发票。
  (五)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加油机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六)新建加油站应遵循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加油站的立项由省计委审批,但必须经省经贸委对加油站(点)审核批准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手续。对重复建设、布局不合理的加油站(点)的建设,原则上不予批准。各市、州经委要会同国土、城建、交通、规划、石油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并报省经贸委备案。省计委、省经贸委对新建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立项审批、建设规划及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严审批。
  五、清理整顿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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