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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油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等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4、油库库容500立方米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市、州经委要按照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成品油仓储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逐一填写《申请成品油仓储企业登记表》,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经贸委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仓储企业工商、税务登记。
  (三)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仓储经营资格。
  (四)成品油仓储企业对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社会用油户开展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采购和经营(批发、零售),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代储代发业务。
  (六)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仓储企业,特殊情况确需新设的,必须由省经贸委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
  四、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属地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计量、消防、环保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建设立项,各项手续完备;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有两台以上经当地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和税务部门认可的加油机,并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加油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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