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脱钩企业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不变的,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原移交企业的债务,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脱钩企业各项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经批准采取划转方式的脱钩企业,应当办理企业的财务体制的划转手续。属于同一级财政体制的企业划转,由同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属于不同财政体制的企业划转,由上一级财政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有关的划转手续。
二、资产管理
(一)作撤销处理的企业,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转让或公开拍卖。其所得除用于支付员工安置费用、清缴欠税、归还债务及有关清理费用后,余额缴入国有资产管理局收益专户。
撤销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二)作解除挂靠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的企业,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要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作移交处理的企业,按下列要求处理:
1.组织清产核资。由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文件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清办字〔1999〕10号文件及国家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划转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界定产权,核实资产价值量。
2.根据企业分类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1)属于各类咨询公司、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实行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为产权转让的底价。
转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注销或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其它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划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情况分别划归相对应的集团公司(总公司)。
①接收方为授权投资主体的,应持市脱钩办的分类处理意见及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清产核资申报审批表》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调整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总额手续。经批准后,授权投资主体及划转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填制《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根据国资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账务调整,相应增加授权投资主体(母公司)实收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同时将子公司(划转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变为国有法人资本金。
②接收方为非授权投资主体的,由划转企业凭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清产核资申报审批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经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同级国资部门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授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