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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
         直属企业脱钩工作中财务与资产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工作中有关财务与资产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务处理
  脱钩企业应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对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财会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各项资产盘盈(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盘盈),应当以重置成本计价入帐,对于资产盘盈数额较小,应当在抵冲资产损失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由企业自行列入损益处理,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各项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对财产损失数额较小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年计入损益,对财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可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
  对清理出来的潜亏挂帐一经查实,应当及时计入损益,将潜亏转为明亏后,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报批后处理。
  脱钩企业1998年及以前年度欠交党政机关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但没有上交的,冲销企业管理费,没有从成本中提取的,一律不再提取。
  对脱钩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清理,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办发〔1998〕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脱钩企业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签订的抵押、质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脱钩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2.脱钩企业由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的部门、单位或撤销企业提供借贷担保的,应由脱钩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保证单位并签订保证合同,原保证合同解除,企业无法重新提供保证单位的保证贷款,改为抵押或质押贷款。
  3.党政机关主管部门转贷给脱钩企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由锐钩企业与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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