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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脱钩工作负总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脱钩方案,该方案在报经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分类处理工作具体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前期清理。
  各党政机关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前期清理、造册登记。
  第二步:审批。
  1.各党政机关必须按市脱钩办的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分类处理审批表》,并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按规定时间送达市脱钩办。
  2.分类处理审批,采取合议形式进行。根据市脱钩办的统一安排,由企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与市脱钩办组成分类处理审批合议组,按粤办发〔1999〕10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提出合议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处理批复。
  第三步:组织实施。
  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批复后,必须按批复认真抓好落实。撤销、解除挂靠关系、暂不脱钩企业的处理由主管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由同级国资部门统一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手续。各级国税、地税、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为依据,办理撤销企业的注销、移交企业的变更、挂靠企业的解除挂靠关系及暂不脱钩企业的年审手续。未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意见》(穗脱钩字〔1999〕1号)的安全,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分类处理工作必须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11日至11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安排。
  六、纪律要求
  为确保我市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清理、处理工作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十项纪律:(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售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七)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从现在起暂停所办经济实体和直管企业办理提干和离退休手续。(八)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九)在脱钩工作中不准搞明脱暗不脱、不准脱瘦不脱肥、不准为脱钩设置障碍。(十)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任务的,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各级锐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查处违反上述十项纪律要求的行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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