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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我市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分撤销、移交、暂不脱钩三种形式处理;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形式处理;挂靠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挂靠关系形式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处理办法。
  1.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的,作撤销处理: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属资不抵债、连年亏损(1997年、1998年连续亏损,1999年、2000年扭亏无望)的企业。
  (4)党政机关出具“出资”手续,出虚名、得实利,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实际未作投资的企业。
  (5)将党政机关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而办的经济实体。
  (6)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并有条件撤销的经济实体。
  企业撤销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撤销处理的企业,自接到批复之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清算监管机构,由国资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撤销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清产核资,报财政、国资部门予以确认。党政机关所得分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被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撤销企业要依法公告,办理注销有关手续。被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2.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的,作移交处理:
  (1)企业资产状况较好,有发展前景,能存活下去的企业。
  (2)党政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与其它单位或自然人办的合资、合作或参股的经营性企业中的股权,应依法移交。
  移交企业的接收工作由同级国资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移交处理的企业,在接到批复后,即将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及企业经营状况登记造册,向国资部门移交。由国资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完毕后,由同级国资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国企改革方向及企业行业分类对被移交企业分别作出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处理。
  被移交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的脱钩工作,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由同级国资部门牵头,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以及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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