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无论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一律与党政机关脱钩;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
3.属于本次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企业,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处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有:
1.市、区、县级市直属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2.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县级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3.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已整体转制的企业已基本实现脱钩,不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
4.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及类似单位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各类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暂不包括在本次脱钩之列。
5.区属街道办事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纳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一并处理。
(三)市党政机关代管的中央、省属企业的脱钩工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脱钩处理工作的原则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脱钩企业人员,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保持党政机关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3.党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前都必须按照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4.采取撤销方式脱钩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采取移交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资产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一并移交”的原则处理;采取解除挂靠关系脱钩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变更企业登记,解除挂靠关系;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随资产走”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随企业资产、财务关系走向作相应划转;暂不脱钩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范围。
5.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作移交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后,一律不得再向党政机关作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的处理。
四、分类处理的形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