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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处理化解镇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在偿还债务时,不得将镇政府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用于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齐,专项用于归还代缴税费的借(贷)款。对农民群众欠缴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制订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
  四、强化监督,健全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为,切实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
  清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一)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二)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镇政府行为。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更不准迫使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准把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
  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干部定编人数和工资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
  (三)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所有干部一律不得参与高利贷活动。镇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不得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手段鼓励借(贷)款代缴。凡凭借(贷)款缴税获得的“奖励”、“回扣”,必须全额退缴。镇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推派任务而借债、垫款。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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