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查工作以自查为主,全面开展债务的普查。这次镇村两级债务的清查要以镇、村自查为主。各镇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镇的自查小组要吸收各村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村自查小组要有村民代表参加。清查工作要以有关会计帐册和原始、会计记帐凭证等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随时解决自查中的问题。
(四)公布清查结果。目前我市村一级已基本推行了村务公开,因此,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镇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清查结果之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分别签字,镇级《报表》由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五)及时组织抽查监督。在镇村自查的基础上,区(县级市)镇的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进行抽查验收,加强督查,决不走过场。区、县级市对镇级的抽查面不低于50%。村级的抽查验收由镇级组织为主,区、县级市对村级的抽查要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抽查面不低于10%。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进行公布的单位,要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六)分工负责,汇总上报。按省政府的要求,镇政府及镇属部门和单位的不良债务清查,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债务的清查,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清查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镇、村两级的报表汇总统一由镇农业部门负责填报,并报区、县级市农办(委)、财政局和审计局;各区、县级市的汇总报表由农办(委)负责,于今年9月30日前上报广州市农委,并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全市完成债务清查报表汇总的时间为10月上旬。
三、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切实处理好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明确清查和处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责任,分级、分工负责到底,哪个地方的债务问题就由哪个地方处理好,不得将矛盾上交。对镇政府的不良债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审计部门牵头,金融、税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彻底清查、追收和处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良债务,主要由当地的农业、金融、税务部门负责汇同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编委、纠风办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密切配合。
对已形成的镇村债权、债务,要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积极妥善地进行处理。首先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镇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镇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镇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五是实物抵债。镇政府和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开发项目所欠债务,在办妥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手续后,可以房屋、设备等实物或土地使用权来偿还债务,或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部分债务,以股权换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