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穗府办〔1999〕3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6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镇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镇村干部以各种名义盲目举债,不仅超过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偿还能力,而且还大量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甚至挥霍浪费,已成为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的严重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高度重视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遏止不良债务的增加,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负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清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会同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要以中共中央中发〔1999〕3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把清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作为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通过清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运营机制,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全面清查不良债务的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这次镇村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应该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有关债务清查阶段的工作要明确要求,分工负责,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明确清查的对象和范围。这次不良债务的清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进行,清查对象主要是:1998年底以前镇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经济社(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其清查结果由村级汇总。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的范围。
(二)各区、县级市和镇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有条件和有必要的地方可以先在1-2个镇村搞清查的试点。试点可选在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试点工作主要是探索报表的填制程序和方法,研究分类处理各种债权债务的办法,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