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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高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办公室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宁县行政事业收费执收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执收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更好地贯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宁府〔1998〕25号),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深化我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财务总监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授权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人员。是县人民政府对其属下职能部门行使所有者权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全年达到3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设立财务总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财务总监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总监人员由县政府从财政局抽调并管理。

第二章 财务总监聘任资格

  第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县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务员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秘密;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或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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