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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通知

  (九)参与制订下属单位的管理方案;
  (十)监督检查单位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查阅会计帐簿,对不符合《会计法》的核算标准和方法,有权制止执行和提出处理办法。
  (十一)每年向有关部门报告派驻单位的资产和经济变化情况,对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必须促使本单位财务部门支持和保障财务总监获取和行使上述所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单位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对由于失职,又不向财务总监办公室反映情况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上报或参与弄虚作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由市人民政府委派任职,任期为三年。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管理和解决,经费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办公室每年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考核在每年的三至六月份进行,考核意见详细记载进入其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办公室应给予一定奖励:
  (一)经财务总监办公室考核,评为优秀的;
  (二)在加强财务监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单位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或避免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奖励财务总监的奖金额度以不超过其本人年薪的10%为限,奖金由财务总监办公室从市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分:
  (一)没有履行职责,致使派驻的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截留、挪用、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收入,对挥霍浪费单位财产,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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