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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秘密;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取得助理会计师行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有3个以上的会计工作经验;或者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监督、审核、操作失误或渎职,导致派驻单位财务受到损失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有参与单位在帐目上弄虚作假行为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
  (四)个人借用款项数额超过其本人2年总收入到期未偿还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必须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务总监办公室)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情况。从宏观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监督和调控,与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会计主管人员按《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负责,而财务总监对财务会计管理负有责任。
  第八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单位有关财务状况会议,但要注意保守单位的秘密。
  (二)审核单位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其完整和准确后上报有关部门;
  (三)审核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监督在规定范围内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参与拟订单位年度预、决算方案,并向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五)监督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审核单位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并对重大财务收支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
  (六)对单位财务投资独立作出财务审核报告,并从财务的角度,监督检查单位重大财务收支项目的实施;
  (七)有权制止单位对外支付乱摊派、乱赞助、乱投资行为,有权制止单位违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随意划拨资金的行为;
  (八)督促和参与制订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调整和完善单位经济核算制度和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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