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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派驻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总监是受各级政府委派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专业监督的人员,主要从财政、审计等部门挑选。对选派人员要认真考察,要求政治素质较高、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为保证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市、县、区可参照高要市、广宁县的做法,制定有关试点工作制度和规定,明确对财务总监的选派、职责、奖惩和管理以及被派驻单位的责任,并实行财务总监定期报告制度。
  四、全省试点工作的协调事宜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参考材料:一、《高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二、《广宁县行政事业收费执收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高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对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财务进行专业监督的人员。
  第四条 各项预算外收入超过10万元的单位需要设立财务总监。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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