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部门的季度执行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执行计划)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 政府采购按经批准的季度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各财政业务部门应对各主管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季度采购执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各实施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批次。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执行计划汇总后,应出具《×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各主管单位收到该确认书后,应对确认书所列内容进行确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确认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出具《×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正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主管单位就各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或核实,如有实质性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预算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告财政业务部门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后需要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或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按规定程序报送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需在备注栏填列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文号),经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工作。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应在物品采购前二个月报送。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项目调整的,各主管单位应在该项目采购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项目,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执行计划一经报送,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使用年初预算资金的,预算指标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到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贷款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财政业务部门据以将预算指标(需注明该项指标已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下同)转下各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指标暂不下达,其中: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预算部门将批准的限额预算以《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二)方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据此开具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一)通知主管单位(限额预算只记备查账)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有关业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转下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由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安排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批准的限额预算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和单位,待采购活动结束后,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
主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给所属有关单位开具支出转账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印鉴),单位根据有关凭证及主管部门开具的支出转账通知书登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