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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乡镇企业人才问题的通知

  七、积级鼓励从省外引进乡镇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凡来我省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均可通过调动、兼职、专职、聘用等形式引进。辞职、辞退人才来甘肃工作,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工龄连续计算。对要求迁移非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同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对带资金、项目、专利来我省乡镇企业工作的,该企业可比照“三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政策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按当年房改政策购买并享受与原单位职工一样的待遇。
  九、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其成果和专利可作为分配要素参与分配,还可以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和省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并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享受有关待遇。同时可优先安排子女就业,家属需要“农转非”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专项技术攻关中,企业可实行招投标方式或联合开发研制,招投标或联合开发研制各方的投入、报酬、收益分配等,均以经济合同方式协商确定。
  十一、对立足我省大宗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开发出填补国家空白的高技术含量的名特优新产品,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由省政府一次性奖励该产品开发研制单位或个人人民币50万元。
  十二、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资源,进一步开展乡镇企业人才培训,大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乡镇企业人才队伍。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要划拨一定的财政经费,专款专用,充实完善各地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建设好培训基地。同时每年在安排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时,应为乡镇企业安排一定数量的定向委培生,为乡镇企业培养各种层次的急需人才。
  十三、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服务,为他们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转移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等代理事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十四、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要积极创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档案管理、签定合同协议书等有关事宜。对各类人才要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一个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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