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解决乡镇企业人才问题的通知
(甘政发〔1999〕71号 1999年7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主体,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人才总量不足、职工队伍素质偏低仍然是严重影响我省乡镇企业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企业上规模的突出问题。为了培养造就一支宏大的乡镇企业人才队伍,推动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这些人员由原单位向乡镇企业流动时,除奖金、津贴外,在原单位享受的职称、住房等福利待遇不变,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接转手续,享受原单位职工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对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所在企业应给予重奖。
二、鼓励在机构改革中分流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还可享受所在乡镇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鼓励以资金、技术、管理等入股合作,保留原档案身份,其人事关系转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定级、工龄计算等手续;需要流动的,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交流。
三、自愿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作人员,保留原档案身份,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辞职费按本人工作年限计发,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四、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离退休人员接受乡镇企业聘任,原有离退休待遇不变。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休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报酬由双方商定。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其待遇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自定;其劳动人事和粮户关系按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人事厅和省教委《关于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并轨后学生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通知》(甘计社〔1998〕285号)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城乡“五大”毕业生,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保管,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等待遇与国家统配毕业生同等对待,工龄从聘用到乡镇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六、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着重考核其工作实绩,适当放宽评审条件,具体按《甘肃省乡镇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1997〕22号)办理。在乡镇企业工作中获得高、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高、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由所在企业每月分别发给60元,40元和2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其它待遇由用人单位参加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所聘任职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