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从改革科技人员的分配制度入手,探索知识资本化、资本人格化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途径。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对这部分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以考核其转化和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建立并完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政策法规体系,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9.引导优秀科技人才进入企业。企业要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在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的限制,破格评定职称。高新技术企业可率先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对民营单位的科技人员各级人事部门可实行全面人事代理,要尽快制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30.省政府设立“科技功臣”奖,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重奖(办法另行制定)。
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31.落实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速科技进步真正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协调一致,共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市、州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32.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制。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要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任务分解,及时研究和统筹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