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从事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贮存、评价、发布和推广;协调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在董事会监管下,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并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政策咨询提供配套服务。扶持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业,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认定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八、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高新技术成果
24.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每年在高新技术生产科研重点领域确定10个项目,公开面向国内外聘请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承担项目主持人或学术带头人,为他们提供年薪10-20万元,并同时享受我省科技人员的一切优惠福利待遇。与中国科学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适时选定亟需的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联合研究、开发、转化。鼓励省属企业通过与全国500强企业集团合作、合并,引进资金、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吸引外商在我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支柱产业,设立科技开发机构或联合科技开发。
25.推动企业引进技术并在消化、吸收基础上创新。有关部门要制定高新技术项目引进指南,帮助企业有重点、高起点地选择从国外直接引进急需的高新技术和装备。引进重大装备,应同时引进先进技术,并要求对方提供后续先进技术。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认定后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予以返还。积极开展省际交流和合作,疏通科技信息渠道,从先进省市引进先进成熟技术。
企业为履行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料和零部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可享受国家出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实,可返还当年上缴所得税额的30%。
九、注重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使科技人员人尽其才
26.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培养各类科技人才。要加大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力度,力争到2003年,我省研究生年培养量达到1000名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通过多种培养渠道,使职工中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
27.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允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技术权益和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活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和保障。鼓励科技人员分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与连续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科技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