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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中小学基层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建立。12个班以上的高中、初中,可配专职团干部1名。12个班以上的小学,可配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名。
  (五)中小学内设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其职责按教育教学任务和内设机构数量确定。
  (六)职业中学内设机构数、校领导职数,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规模、条件审定。县级以上的重点职业高中,可增设生产实习处。
  本条所称的班,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的标准班。
  第六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职工工作量、每班学生人数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第七条 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
  (一)重点和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为4:50、3.8:5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76%。
  (二)城镇初中和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3.5:50、3.3:45,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80%。
  (三)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不含学前班)比例分别为2:45、1.4:30-35,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80%、90%。
  (四)城镇和农村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4.1:40、3.8:4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不少于76%、74%。
  (五)盲聋哑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按在校学生12至15人配2.2名教师、0.5名职工核定。
  (六)各类学校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的8%以内。
  第八条 中小学附加编制:
  (一)建有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室的中小学,可按实际工作需要,增配编制1-3名。
  (二)12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名;12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2名。
  (三)承担全乡(镇)小学业务指导工作的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指导任务大小,配教育指导人员1-2名。
  (四)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按每300名寄宿学生配管理人员1名。
  (五)为教学和后勤服务的校办产业单位,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其人员编制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3%另行核定。
  (六)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在本编制标准基础上视情况适当增加,但增编不得超过基本编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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