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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9〕3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件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三)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8个班的小学,分别设置分设机构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7个班以下小学不设管理机构,配校长1名、教导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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