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1999〕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1999年8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3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省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明确省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是指省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和对不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是指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四条 省政府领导班子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省政府廉政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把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省政府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三)完善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省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搞好廉政教育,组织学习邓小平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法规,宣传和推广廉政建设的典型经验。
(五)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五条 省长 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