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议题的确定
1.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提出,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收集、汇总,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常务副省长并省长审定。特殊情况由省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2.凡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内容,须经提出议题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主管省长要进行审核,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进行协调,一般要形成统一意见,才能列为常务会议议题。对个别意见不尽一致,又确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要由秘书长审核,报请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3.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对于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政府工作报告等常规性议题,年初、年中都要排出计划;对于日常工作中一般性的议题,要按季度收集各部门的意见;每月的月初要对本月拟讨论的议题做出预安排。
4.拟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议题,应事先经决策咨询机构或专家论证。
5.凡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的议题,均需事先经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审核,按程序送审。
6.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以后,要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或多媒体音像资料,提前一周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前三天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四、会议的召开
1.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一般安排在月中和月底,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负责。
2.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由汇报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由秘书长审定。
3.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和列席会议,必须是本单位的一把手。一把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将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请部门的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4.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须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般不超过20分钟。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带随员;确需带随员的,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
5.列席会议的部门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内容擅自录音、整理、印发。决定的事项以所发纪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