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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9〕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2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会议过程的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的组成人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二、会议的任务
  1.传送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要报告省委的重大事项。
  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和重要报告、议案。
  5.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6.讨论决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的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以及运用预备费和数额较大的预算外财政支出。
  7.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省政府全面工作。
  8.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9.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省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11.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12.讨论决定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和建制的调整,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成立、调整、撤销,审核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建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立、调整,审定省辖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13.讨论决定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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