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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的通知

  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省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属省政府部门职权的,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六、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对省政府交办事项一般要在15天之内办结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对难度较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通报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交办件和办理事项,要特事特办,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七、凡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的各类议题,均须事先经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送审。
  八、省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审核协调。
  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经请示有关副省长同意后,由省政府法制办作出审核报告,送交省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提请常务会讨论。其中,需提请省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法规,省政府法制办须在省人大审议50天之前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九、省政府领导同志按照权限和分工审批公文。
  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人代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或常务会通过后,由省长签发。
  其他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签发;重要的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并分管副省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由省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省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仍按原定程序和分工执行。
  省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省政府令发布的规章一律由辽宁日报、辽宁经济日报公布。
  十、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要认真把好公文送审程序关。凡未经办公厅(文电处)审核的文稿不送省政府领导签发;未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的公文不送省政府领导批示。一般不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类下属单位径送省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收到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呈报省政府但未经办公厅(文电处)处理的公文,应当及时转交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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