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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整顿房地产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房屋中介、评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整顿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收费,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各地要认真贯彻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45号)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不同住宅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要认真抓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基金的归集工作,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抓好非住宅小区的住房售后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收费。省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制定非住宅小区住房售后的日常养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住宅小区住房售后日常养护物业服务的管理及收费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引入竞争机制,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培育物业管理服务市场。
  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同时持有房地产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中介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推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服务深度、公开收费标准。要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中介代理必须按照“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及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及代理服务并收费。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不收评估费,按各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
  全面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减少收费环节,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交易手续费标准,培育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对未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直接向开发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商品房以及房产抵押,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和抵押鉴证费,只收产权变更、抵押登记费。公有住房、房改后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置换和存量市场交易等优惠政策及手续费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租金改革,逐渐实现住房商品化
  根据国家和我省住房改革的总体要求,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要充分把握改革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稳步向成本租金、市场租金目标过渡。从1999年起,根据不同地段、新旧程度、房型结构等综合因素区分不同住房类型,适当拉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差价,对旧公房、不成套、地段差的住房应少提或不提租金。差价租金的条件、幅度由各级政府的房改(房地产)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按照鼓励有能力的职工家庭购买已租公房的原则,合理调整公房出售的基价和相关因素系数,积极推进公房出售,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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