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改造拆迁,对拆迁户实行拆除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各级物价部门和建设(房地产)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作价补偿管理办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向外扩散。要建立完善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房屋重置价格引导确定拆迁补偿价格和房屋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定期确定和公布管理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政府主要是对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省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制定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对空置的商品住房各地可采取一些优惠促销政策。为防止重复建设,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后,各地可以将空置的商品住房降价销售,当地政府可根据本地财政状况采取土地置换、冲顶配套费等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二、清理整顿房地产价格及收费,降低住房价格
要对房地产价格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合并重复的收费;查处开发商虚置成本、短给面积、不实行明码标价、乱收各种进户费等价格欺诈行为;查处向开发商乱收各种费用等问题。省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在全省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7〕65号)和省政府有关取消收费的文件,坚决取消和停止征收“城建档案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市话工程配线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等已公布取消、停收的收费项目。
规范人防建设费。按规定住房开发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要同步建设,不得收费;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而必须异地建设收费的,异地建设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从严从低审定。要认真贯彻人防工程减免有关税费的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减轻建设单位负担。
取消商业网点建设费。新建住宅小区所建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经营。建设费用不准进入商品住宅价格成本;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网点房屋,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对经济适用住房给予减免收费政策。对所有应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免征,对不能免征的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对垄断行业必须收取的经营性配套设施施工费、设备费,要严格按照预算定额低限核定,并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