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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1999〕6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8月30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
        (省物价局、省建委 1999年8月6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和改善我省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促进住房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
  要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解决职工住房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经济适用住房(指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兴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微利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地段、楼层、朝向)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禁止乱摊派和虚置成本。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利润。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前4项成本为基础计算。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住宅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和测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坚决制止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成利润率高于3%的商品住房出售的行为。省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部门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行为。
  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建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价水平。地价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和土地部门另行制定。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按照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府的落实;要坚决制止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用于商品房开发或变相开发高价销售的行为,对非法有偿转让高价销售牟取暴利的,土地和物价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经政府批准确需转让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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