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0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9年8月25日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技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标准化,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信息分类与编码技术以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合、识别卡、信息网络等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法定技术机构实施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检验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